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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老蕭問了個假設性的問題,他的朋友老王在十年前捐了一筆錢給一個財團法人慈善團體,手上有張收據,現在後悔了,可不可以要求退款?這是個有趣的法律問題,其答案與一般人的想法也許不一樣。本文不是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只是根據現有的法律做一些普法性質的討論而已。

捐款人也許會想,我捐錢做好事也沒有寫契約,也沒有得到什麼好處,現在改變主意了,要求退回不行嗎?

捐款,在民法上的關係稱之為贈與。民法規定的原則是一旦已將捐款交付,贈與即不得撤銷。所以這個問題簡單的答案就是,已經交付的捐款不可以要求退回。民法債各教科書都是這樣解釋,承諾捐款而尚未交付捐款之前,只要不是曾經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的義務,都可以撤銷贈與;捐款交付後,承諾業經履行完畢,已無撤銷的餘地。

民法如此規定的政策道理,其實在對公益財團法人的慈善事業為捐款的情形,特別明顯。如果捐款人在捐款之後,可以要求退還捐款,會使得公益捐款的運作陷入混亂的狀態。捐款之後,慈善事業可能已經將之運用於慈善活動之中,又要如何返還呢?即使是在尚未將從捐贈所得的善款完全用罄的情形,也不能返還;因為如果每一位捐款人都可以要求返還,應該優先還給誰呢?捐款者在交付捐款之前應該經過深思熟慮,不容在事後要求返還,形成公益團體慈善活動的困擾。老王的捐款是在十年前,如果十年之後還可以回頭要求返還,也就是說公益團體拿到任何一筆捐贈的款項,隨時都可能被要回去,那是要公益團體把錢留著等人要求退錢嗎?捐贈者都可以如此,哪個公益團體還能夠把捐得的錢用在慈善活動之中呢?

有一種捐贈稱為附負擔的贈與,依照最高法院判例(32年上字2575號)的定義:「所謂附有負擔的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譬如捐款人在捐款約定之中寫明,受贈慈善團體應將之用於某次地震救災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途,受贈的慈善團體當然可以將之使用於一切符合基金會捐助章程所定目的的活動。如果在捐贈的約定之中,確實有特別約定慈善用途的記載,受捐贈的團體應該將之用在所約定的慈善用途,而且在帳務資料上有所區別,做為履行約定的方法。做到了此點的受贈團體,捐款人捐出款項之後,也不能再要求退還。

以上所述,似乎是在說,受捐贈的公益團體沒有應改變心意的捐贈人要求,退還已經捐贈款項的義務。說的更準確一些,受捐贈的公益團體,其實還可能具有義務,不得任意將已收到的捐贈依照改變心意的捐贈人要求逕行退還。為什麼呢?可能需要話分兩頭來說。

從受捐贈的公益團體而言,可能已經將要求退錢的捐贈者的捐贈款項用掉了。即使是願意還錢,那要用什麼錢來還呢?公益團體也不能依樣畫葫蘆去向受其捐助的人把錢要回來,如果真要將捐款退回,勢必要用其他來源的款項返還,也就是說要用別的捐贈款項來還。可是別的捐贈者的捐贈目的,是要用來從事慈善性的有關支出,不可能是用來退還給改變心意的捐款人。用某乙的捐款還給改變心意的捐款人某甲,不會合乎某乙的捐贈目的,公益慈善團體的主管機關,恐怕不會也不該同意,公益慈善團體可以任意將捐款退還給十年後忽然改變心意的捐款人。此例一開,所有的捐款人都可以要求所有的公益團體比照辦理,公益慈善事業活動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

從為捐贈的人而言,捐贈給財團法人公益慈善團體,申報所得稅時是可以用做扣除額的。十年前的捐款可能已經享受了所得稅的扣除利益,十年後再加退還,那稅捐要怎麼算?容許捐款人在捐款之後隨時改變心意要求退錢,從所得稅稽徵的角度看,也有問題,稅捐機關同不同意任何慈善團體開設此例?能不能接不接受退款的說法?恐怕也不會毫無疑問。無論如何,捐款人也不應該一方面享受稅捐利益,另一方面還可以毫髪無傷地取回原來的捐款。

簡單地說,基於以上種種理由的考慮,没有約定特殊用途而且已經交付給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款項,捐款人沒有權利在事後改變心意而要求退還,受捐贈的團體也不該任意依照改變心意的捐贈人事後的要求,自動加以退還。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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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案引發關注 召開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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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秀玲(轉載自臉書)

這幾天聽說慈濟的新聞在政論節目很熱門。因為家裡沒有裝第四台,直到今天朋友把影片連結傳給我,才見識到主持人及名嘴的破綻百出的"神邏輯"。這些不知何時變成某領域專家的名嘴,可能因為趕場,來不及做功課,所以以想像力推演了一大套之後,到了關鍵部分,卻以"但是這個要查",不確定的交代過去,甚為可惜!為了避免大家意猶未盡,在此做一補充,讓真正關心慈濟,想要進一步了解慈濟的人,可以知道「來不及在節目被說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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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近日 NPOst 討論為什麼專門替為什麼專門收費替公益組織發聲或募款的部落客不存在?或是正在閱讀的NPO財務管理原文書寫到:為什麼NPO沒有穩定的專職財會人力;甚至朋友因為被強迫加班且不可能換休(當然也沒有加班費)而離開某NPO。問題似乎都指向同一個地方:NPO很省錢,而且可能省過頭了。

直接成本與服務能量及品質直接相關(例如社工人數、講師費等),所以NPO進行cost down(縮減開銷)多半先針對間接成本,也就是「後勤行政費用("overhead")」。可再細分為「募款費用」(例如募款人員的薪資,廣告文宣支出等)以及「管理費用」(例如執行長或會計人員的薪資,辦公室租金和水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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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社會公平正義在哪裡?

隨著2014年4月戴勝通先生在個人臉書上po文,請慈濟留口飯給艱苦人吃,延續至今,變形複製成各種說法。例如在個人部落格談理財,被封為知名理財部落客的李柏鋒先生,也暢談許多。加上2015農曆年後,媒體接踵不斷的討論慈濟問題,媒體也舊菜重炒。

我當然不冀望,以上等等所有曾經發文、發言討論、批評過慈濟環保的人,真的有走進慈濟環保站,看看慈濟志工到底在回收什麼東西?

但是,忍不住要問,難道大家在發文批評之前,都不需經過查證,或者去看看環保署統計的數據嗎?

各類名嘴不是最喜歡拿圖表,代替人民檢視隱藏的真相嗎?那麼,針對錯誤的發言,為何沒有一個在電視上的意見領袖,願意撥亂反正。


看著媒體、網路的言論,我忍不住想問,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在哪裡? 如果,有身分地位、有專業背景、有社會影響力的人,都不願意發聲,說句公道話。我們這種社會小老百姓,儘管人微言輕,但為了我所看到,那些被刻意隱埋、甚至醜化的人事物,我必須為了自己的良心而發聲。

這是我,人微言輕的呼喊

因此,今天,我想問的是,戴先生所言,真的是要為拾荒的艱苦人發聲嗎?或者根本只是一個充滿私心和偏見的論點。

以下是戴先生2014.4.16日在個人臉書上po---請慈濟留口飯給艱苦人吃

【台灣一年有寶特瓶45億支,都是由低下階層的「艱苦人」去撿、整理、回收,然後送到彰化一家紡織廠,做成回收布,做成衣服、毯子。那些「艱苦人」每月可有5000-6000元的收入,台灣一年約有20000人左右靠它來過生活。
現在變了,慈濟設起回收桶,靠免費的慈濟義工回收,而後自己設起家工廠做起毯子來,而後有很多錢再來買土地。宗教慈善團體應肩負著台灣向上的提升,不應與「艱苦人」爭利。】


以上是戴先生原po文的前兩段,也就是主述內容。

當然,我就不問戴先生
1、為何會知道連環保署都無法確定台灣有多少低收回收個體戶的數量。
2、以及他如何得知全台灣回收的45億支寶特瓶,全都是送給彰化一家紡織廠,以及為此那些艱苦人每月可有5、6千的收入?

我只想回應和反駁戴勝通先生以下兩個論點:
1、慈濟設立回收桶,靠免費義工,跟艱苦人搶寶特瓶。
2、慈濟回收寶特瓶,自己設工廠做毯子,再來買土地。

以上兩點,都是嚴重錯誤的論點。請容我陳述事實。

第一,慈濟設立回收桶,真的是跟艱苦人搶寶特瓶嗎?

戴先生所指涉的慈濟免費義工回收寶特瓶,再交給自己設的工廠做毯子。雖然沒有明講,但所指是大愛感恩科技公司,先不說此公司成立的目的,單純從數據來看,大愛感恩科技公司,從2008年底成立至2015年2月,用寶特瓶生產環保衣物,共4億多支。6年多,使用4億多支。
http://www.daait.com/index.php/tc/aboutus/2012-05-25-07-46-20

但根據環保署統計,一年全台灣就回收45億支寶特瓶。再用更確切的數據,2014年全台灣寶特瓶回收量(公斤),社區就佔了48%。慈濟僅佔4%。也就是將近一半的寶特瓶是由社區中的資源回收個體戶所回收。

因此,從寶特瓶的回收量比例,已經明顯說明了,有回收津貼補助的類別,慈濟並沒有搶著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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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post.tw/archives/1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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